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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不胜任 辞退职工须赔偿

2015-08-26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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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10月,张某到某公司担任预算员。2013年8月9日,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遭拒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895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虽称其辞退张某的理由是合法的,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尤其对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主张未进行举证,依法应视为公司对张某作出辞退行为系违法的。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庭审中,张某明确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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