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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金”约束员工往往适得其反

2015-08-22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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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每月以克扣工资的手段,变相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用人单位采用“扣押金”约束员工,留住员工的做法往往适得其反。

  2015年3月2日,张先生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自己17岁的孩子经朋友介绍,于2014年10月到一酒店应聘服务员,酒店经理当时与他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300包吃包住。在11月领工资时,酒店从工资中扣工作服押金500元,干到12月2日发工资时,酒店又扣200元的押金,并且经理告知他每个员工每月都要扣200元的押金。到今年2月中旬的时候,他孩子感觉干不下去了,就于3月1日提出辞职,并要求退还押金。

  经调查:该酒店共13名员工,酒店为了防止员工不辞而别、随意辞职、损害酒店物品、不退还工作服等,每个员工入职第一个月从工资中扣500元工作服押金,从第二个月每月扣200元押金,扣够1000元为止,员工正常辞职后一次性退还。监察员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当即给酒店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退还所有员工的押金,并给酒店下达了罚款13000元的处罚告知书。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餐饮等服务行业,采取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以工作服、内部培训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借口,在工资支付上做文章,采用每月克扣工资的手段,变相收取押金。这种行为既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是变相收取押金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每月以克扣工资的手段,变相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用人单位采用“扣押金”约束员工,留住员工的做法往往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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