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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2015-05-0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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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除了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年12月,顾女士进入某珠宝有限公司湖州门店工作,从事柜台珠宝销售工作,报酬为基本工资外加300元生活补贴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续签约定工作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

  2015年4月15日公司提出不再与顾女士续订合同,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顾女士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但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除了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最终,公司向顾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超出的月份,不到半年按半个月计算。案例中顾女士的工作时间是5年4个月,须补偿5个半月工资。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费。

  【工会提示】

  具体哪些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去对照。

  其中,以下两种情况大家要注意:一是企业因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解除,同时还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二是企业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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