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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合同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2014-11-1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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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苏女士想委托加工厂做一批服装,正在与一家加工厂磋商的时候,另一家加工厂说可以更优惠,所以苏女士就放弃了第一家而与第二家商谈具体事宜。后来第二家加工厂找了个借口说不能给苏女士加工了,耽误了苏女士...

  苏女士想委托加工厂做一批服装,正在与一家加工厂磋商的时候,另一家加工厂说可以更优惠,所以苏女士就放弃了第一家而与第二家商谈具体事宜。后来第二家加工厂找了个借口说不能给苏女士加工了,耽误了苏女士的服装加工进程。这怎么解决?

  北京市田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苏女士可以请求法院确定第二家加工厂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行为给苏女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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