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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两万五的老总没签劳动合同他告老东家索赔两倍工资

2014-10-2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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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月薪2.5万元的老总,手下员工都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唯独他没有签。更离奇的是,他辞职后,将昔日东家告到法院,按照劳动合同法,索赔二倍工资。昨日市四中院披露这起新类型案件时表示,公司老总作为管理者,...

  月薪2.5万元的老总,手下员工都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唯独他没有签。更离奇的是,他辞职后,将昔日东家告到法院,按照劳动合同法,索赔二倍工资。昨日市四中院披露这起新类型案件时表示,公司老总作为管理者,不仅要管员工,也要管自己,他没签劳动合同的过错恰好在自身,为此没有支持二倍工资的诉求,终审判决公司只赔偿他7万余元。

  2011年6月,程某进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公司老板聘为总经理兼某项目部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工资标准为2.5万元/月,实行绩效考核。公司没有与程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程某称,从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公司按4800元/月扣发他5个月绩效工资,共计2.4万元,11月份未发工资2万余元,2011年9-10月被罚工资2万元。

  2011年11月底,程某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辞职申请。随后,公司同意了他的辞职。第二年初,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底作出裁决,公司与程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

  2013年3月,秀山县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审理后认为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公司,为此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车贴、未发工资共计21.4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市四中院上诉。

  市四中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作为公司老总、作为公司管理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的范围也包括自己。程某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

  法院还认为,公司老总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却要求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所以,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市四中院终审判决:由公司支付程某经济补偿金、扣发的工资、补发11月份工资,共计7.1万余元。

  公司老总因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损失

  不得由单位担责

  承办法官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经营的惩罚性规定。企业高管是企业规范经营的责任群体,如果等同于一般员工,不排除高管通过不作为来获取二倍工资的嫌疑。

  本案中,相对一般员工而言,程某更了解法律的规定,也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有什么不利后果。程某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却要求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

  另外,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所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高管没签劳动合同

  实行举证倒置较公平

  重庆葛律师称,高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归责,不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而应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适用过错推定,即首先推定高管人员在劳动合同未订立事实上的过错性,然后由其举证证明过错不在自身,系企业恶意拒签。另外,公司高管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职权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高管应为二倍工资的适用例外人员。

  葛律师表示,公司高管在企业中处于强势的控制地位,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与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决定权,因此对高管实行举证倒置,对企业和公司高管人员都较为公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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