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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巧办案 委托费用有着落

2014-06-1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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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通过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一举顺利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原告的权益,又最大可能的减少了被告的经济损失,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通过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一举顺利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原告的权益,又最大可能的减少了被告的经济损失,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2年8月21日,王某与张某共同协商并签定了一份委托协议,协议的具体事宜是张某为王某办理出租车审批手续,每辆车不少于2万元审批费用,审批的出租车数量不少于80辆;在办理审批手续前,王某先要预付给张某50万元,余款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再付给张某,如果张某没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40日内办理好审批手续,则张某必须将预付款 50万元全部归还给王某。转眼40天过去了,车辆审批手续仍没办好,王某着急,一边边的打电话催促,张某却一次次的说再等等,直到两个月后,张某没法再搪塞了,给王某退款20万元,后王某又多次催要,张某分四次退还王某25万元,但至今仍有5万元没有退还,王某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沙雅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案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出租车营运审批手续办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王某预付的委托费用返还给原告王某。张某已将收取的45万元委托费用返还王某,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已收取王某5万元委托费用的义务,故王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因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审理,判决张某返还王某预付的委托费用5万元。

  办案法官出于人性化考虑到此案案件标的并不大,但强制执行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且会增加办案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于是办案法官不厌其烦,主动与张某电话沟通联系,多次做张某的思想工作,讲解法律规定,分析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办案法官几番耐心解释说理,情理法并用,最终促成张某主动履行义务,第二天便送来了5万元预付费用,至此,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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