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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宅送人后还能否要回

2014-05-2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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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民赵某林夫妇原先在乡下村庄有一处宅院,1998年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赵某林夫妇将户口从农村迁进县城,与儿子共同生活,便将宅院交给侄子赵某平夫妇使用,双方还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协议...

  农民赵某林夫妇原先在乡下村庄有一处宅院,1998年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赵某林夫妇将户口从农村迁进县城,与儿子共同生活,便将宅院交给侄子赵某平夫妇使用,双方还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协议。赵某平夫妇一直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赵某林的老伴去世后,赵某林日益思念故土,打算回乡居住,便向赵某平夫妇提出返还房屋的要求,被赵某平夫妇拒绝。于是,2013年,赵某林将赵某平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要求赵某平夫妇返还房屋。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本村村民享有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利。村民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即应由本村集体组织收回。故赵某林夫妇自将户口从本村迁至县城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亦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因此,赵某林夫妇无权处分宅基地,但可以处分地上物——即其所有的房屋。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赵某林夫妇与赵某平夫妇的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本案中的房屋财产权是否已经转移?赵某平还能撤销吗?一般情况下,财产的转移是以实际交付为依据,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意思就是说房屋过户登记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但是农村房屋转让是否要办理过户手续,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就不能以其未经登记认定其转让行为无效。赵某平夫妇已经使用该房屋多年,应当认为该房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赵某林也就无权再撤销赠与了。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驳回赵某林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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