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出租房房屋经营权转让后房屋业主已同意及变更受让人名字,但一楼出租的原租户不肯交租怎么办,这情况对转让方有没有责任,转让方已通知租户改合同,但合同条款不变,
杨帆律师回复:委托律师起诉一楼承租人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拖欠时间长依合同约定可以要求解除租约。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你与原租主的合同仍然继续有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房屋转让中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你们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那么你们双方也就存在权利义务,他需要缴纳房屋租金。
同时,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