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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与附义务赠与应当如何区分

2019-06-2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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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3月5日,某县药监局在检查中发现:2001年7月23日,医药公司从制药有限公司(药品产生企业)的药品销售代理人处购进劲根胶囊及劲根胶囊赠品200套,进价为21元,售价为25元。该医药公司到被查之日,已经出售劲根胶囊191盒,剩下9盒,已经搭配无偿赠送的劲根胶囊赠品1

      2003年3月5日,某县药监局在检查中发现:2001年7月23日,××医药公司从××制药有限公司(药品产生企业)的药品销售代理人处购进劲根胶囊及劲根胶囊赠品200套,进价为21元,售价为25元。该医药公司到被查之日,已经出售劲根胶囊191盒,剩下9盒,已经搭配无偿赠送的劲根胶囊赠品196盒,剩下4盒。执法人员对剩下的当场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决定。后经检验,劲根胶囊是合格药品,而劲根胶囊赠品是销售代理人为了促销劲根胶囊而制造的假药。事发后,发现该销售代理人使用的身份证是假的,并逃之夭夭,下落不明。

      此案颇受争议,有人认为这种买一送一行为为捆绑销售,有人却认为是附义务赠与行为,有人主张要以产品责任追究XX医药公司责任,有人却认为根据民法主从合同的法理不应当追究。

      笔者不禁想,如果这假药造成服用人死亡会有怎么判决呢?前不久有个类似的案子: 2006年6月18日,北京市嘉临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朝阳区十里堡华堂商场西服特卖场进行卖西服赠送DVD音响活动,许女士的丈夫赵先生拿着中了特等奖的宣传单,花了690元买了一套相思鸟男西服,商场随西服赠送了一套王牌DVD音响。2006年7月16日,许女士在自家东配房门口卫星接收器处触电死亡。

      本案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以产品质量法追究销售商责任,即将此案件作为产品捆绑销售处理,这案件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但却仍让人无法信服。

      为什么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时以附条件赠与处理而有伤亡时又定之以捆绑销售呢,这两者的区分何在呢?

      根据相关的解释,“捆绑销售”是共生营销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它作为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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