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区别

2021-08-05 12: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正式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之前,作为建设方和施工方是需要确定施工的相关事宜并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的,对于施工合同很多人不太了解,其与委托合同还是不同的,那么,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区别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区别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 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区别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民法典》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三、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区别的内容,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需要对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仔细的审查,避免合同陷阱,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925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