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受托人的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第二、委托人的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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