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与受许人产生纠纷的第三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受许人的供货商、担保人、贷款人等与受许人产生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二是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作为与受许人有着特殊关系的供货商、担保人、贷款人,他们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因而在与受许人发生纠纷时,只能要求受许人向其承担责任,而不能以疏忽为借口要求特许人代受许人承担责任。受许人与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发生纠纷时,情况就较为复杂:
若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赔偿请求,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的利益,特许人与受许人应负连带责任。在负连带责任之后,若损害是由特许权存在瑕疵引起的,则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追偿;若损害是由受许人过错引起的,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追偿。若是因受许人的营业行为造成损害,消费者或社会公众要求其承担其他责任,受许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时,特许人应负替补责任。如属特许人的过错,受许人可以就自己承担的部分向特许人追偿;如是受许人过错造成的,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追偿;如是双方的过错共同造成的,则按双方各自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这样,特许人在受许人与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发生纠纷时,可能会承担两种责任,即连带责任和替补责任。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能首先便捷地向最具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清偿。同时,以全体连带债务人的财产的联合作为责任财产,使债权一般能获得最大限度地满足。因此,连带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债权及时、全面地实现。在特许经营中,若特许人对受许人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有利于保护与之相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的利益。但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对特许人较为苛刻,会使其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所以,连带责任适用范围不宜扩大化。
替补责任,是指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因受许人的营业行为造成损害而要求赔偿时,首先应要求受许人履行,如受许人责任财产不足时,可转为要求特许人履行未满足的债权。替补责任具有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是替补责任的适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替补责任以受许人和特许人财产的联合作为责任财产,并明确了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因而在使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更大程度实现的同时,也避免了受许人与特许人相互推诿,便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快捷、高效地行使诉权。
二是替补责任有利于保护经营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替补责任只是一种过渡责任,最终各方承担责任的多少还是由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的。这样,就可以督促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避免过错的发生,从而有效地约束双方的行为,以保证经营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三是替补责任也有利于鼓励特许经营交易。替补责任使特许人可以避免直接卷入受许人与第三人的纠纷中,而且即使其承担了替补责任,若是受许人的过错,则仍可向受许人追偿,这样特许人的责任风险就进一步降低了。因此,替补责任能适当保护特许人的利益,鼓励其发展交易。
综上所述,在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问题中,特许人对受许人与其供应商、担保人、贷款人等特殊第三人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在受许人与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发生纠纷时,特许人除对特定的产品责任负连带责任外,对其他责任均负替补责任。这样能较好地协调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大程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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