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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第三人责任的承担原则

2012-12-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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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成本低、风险低、效率高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备受关注的2007年普尔斯马特合同诈骗和抽逃资金案导致中国普马瞬间崩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不成熟,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种现

  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成本低、风险低、效率高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备受关注的2007年普尔斯马特合同诈骗和抽逃资金案导致"中国普马"瞬间崩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不成熟,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种现状阻碍了特许经营在我国的持续健康发展,由于相关法律建设未能跟上特许经营发展的步伐,致使许多纠纷的解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其中,被特许人对外产生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是否可由特许人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即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第三人责任的承担原则

  一般认为,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是合同责任,其内容已经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所确定,故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外部责任是指与被特许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不特定的普通公众(如顾客、会员等)与特许人发生的责任,本文论述的特许人的第三人责任即属于外部责任。关于特许人的第三人责任承担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特许人无责任原则,也可称被特许人"自己责任"原则。

  由于特许经营双方在本质上都是互相独立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民事主体,能够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故被特许人对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首先应当是"自己责任"原则。虽然特许经营合同使特许合同双方联系更加紧密,但并未改变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既然特许双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就应当适用"自己责任"原则。贯彻"自己责任"原则,有利于促进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因为特许人之所以选择特许经营作为扩张的模式,正是看重其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如果不区分任何情况地要求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对外应负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则会加重特许人的责任,不利于特许经营业在我国的发展。但是,适用这种归责原则却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

  (二)特许人承担责任原则。

  特许经营中的第三人责任承担方式既要以被特许人"自己责任"为原则,又要确认特许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一是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具有一定的控制关系,它们具有统一的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和企业形象,作为第三人的普通公众根本无法区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要求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核实、区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身份,会大大增加第三人的交易成本,对善意第三人不公平。

  二是被特许人可以是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组织形式的不同决定了其承担责任能力的不同。第三人因为相信某企业的品牌而与之交易,产生纠纷后却发现自己信任的总部企业对此不承担责任,而将责任推给了毫无赔偿能力的特许分部,这不但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会助长特许人为扩大特许经营网络而降低被特许人的加盟标准,大规模发展无赔偿能力的被特许人,最终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于社会公众的危机。

  三是特许人在转让特许权及对被特许人经营行为加以控制的过程中不仅获得了加盟费、使用费等直接利益,而且获得了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提高等大量间接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特许人也应当对被特许人对外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承担适当的责任。即使特许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对于被特许人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完全不承担责任,其效力也只及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而对善意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特许人的第三人责任不能因此免除。

  (三)"控制程度和过错程度"原则。

  通过考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经营行为的控制程度,以及特许人的控制行为在被特许人对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来判断特许人的第三人责任是否成立,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控制程度越高,其在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越高,其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归责原则可以更好地平衡特许人、被特许人和第三人三方利益,缺点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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