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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中疾病主要指哪些?

2012-12-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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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中疾病的构成有三个要素:(1)疾病是被保险人自身内在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明显的外来原因所引起的(明显、剧烈的外来原因引起的疾病应称为伤害)。(2)疾病不是由长期存在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偶然的原因引起的。正常人因规律性的原因引起的痛苦与不

  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中疾病的构成有三个要素:

  (1)疾病是被保险人自身内在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明显的外来原因所引起的(明显、剧烈的外来原因引起的疾病应称为伤害)。

  (2)疾病不是由长期存在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偶然的原因引起的。

  正常人因规律性的原因引起的痛苦与不适,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例如,人进入老年人后,机体衰老引起的体力衰弱、记忆力减退等不适状况不属于医疗保险所指的疾病。但因衰老而感染的疾病是属于承保范围之内的。

  (3)疾病是身体由健康状态转入不健康状态。

  先天性的缺陷和保险合同订立前的疾病,不属于医疗保险的承保责任;某些病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没有发生,在合同订立后的保险期限内发病时,就属于医疗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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