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通过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获得的证据合法性应当加以肯定,如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有其他相反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有效证据。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证:
是否以侵权行为人作为特定的对象
但并不一定要求直接针对侵权行为人,间接亦可。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则是"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皆不构成非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关于陷阱取证问题大多数国家法律一般仅在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而关于民事案件中可否采用,各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是否可以其他手段进行救济
考虑到陷阱取证容易走向非法,故一般情况下不应予以倡导或张扬。提倡当事人以其他手段进行救济,在确实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方可采取陷阱取证的方法。陷阱取证实施者在实施陷阱取证行为之前有证据初步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存在或者准备行使侵权行为。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侵权人侵权的,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陷阱取证实施者在实施陷阱取证行为之前已经运用了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合法的收集证据的手段。对于可以采用其他合法的途径收集到有力证据而未采用的,法案对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应当不予认定。
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陷阱取证应当仅针对特殊的侵权主体进行,不得进行高额利益引诱、威逼、胁迫,也应当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和一般道德。比如,如果对不特定主体进行陷阱取证,以出售用此方法获得的证据进行赢利,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诱使他人开始实施侵权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分序良俗,则应当否定使用该方法获得证据的效力。
是否已获取了主要证据
通过陷阱取证的方式,若已取得了主要证据,则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方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取证主体、程序、方式为非法的举证责任;通过陷阱取获得的证据,即使有微小瑕疵,如无相反证据,也应当予以采认。陷阱取证获得的主要证据如有程序或方法上的严重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加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由提供瑕疵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补强证据的举证责任。如对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陷阱证据,自行以偷拍、偷录等方式所获的反映陷阱取证过程的视听资料,自行收集的证明对方侵权的软件、物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当要求以其它相关证据补强,达到对相关事实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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