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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012-12-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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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对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计算时,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1:1的比例分拆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并将分别按视为分拆后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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