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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调解技巧

2019-02-2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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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会有人发生这样活那样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就会变成民事案件,而处理这类案件最基本的办法就是民事调解,要处理好各类民事案件肯定是要有一定技巧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一般民事调解技巧及相关问题。

  一、一般民事调解技巧

  1、法官的语言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法官在语言态度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任何当事人,交谈时平易近人,让当事人感到温暖和亲切。同时做到沉着冷静,不与当事人争高低,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情绪波动,营造相互接纳的关系,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一般民事调解技巧

  2、法官的语言应通俗易懂,观点明确。基层法院大多解决的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矛盾,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类似的案件时,应当考虑当事人本身的生活环境,并结合其文化水平、宗教信仰,使用通俗语言,将法律术语转化为生活语言,避免使用脱离老百姓生活实际的理论化的、空洞的、华而不实的书面用语。同时,调解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爱好和习惯,适当时可以运用当事人熟知的比喻和民间俗语、谚语,使当事人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官所讲的道理。另外法官的语言应力求简短、明确,突出重点,使当事人一听就懂,避免产生误解。

  3、法官的语言应灵活多变。法官所面对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各行各业、各个社会阶层的当事人因文化素养、认知水平、社会经历的不同,对问题往往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特点,法官调解语言要适合各类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例如在调解活动中有时为了打破某些僵持的局面,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可以适当使用一些幽默性的用语。对于胡搅蛮缠、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有时要使用一些较严厉的、具有震慑性的用语,给予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履行民事义务。对某些表示出后悔、自责的当事人可以予以安慰、鼓励,表示期待其能改正错误,与对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往往收到较好的调解效果。

  4、法官的语言应结合“副语言”的运用。在语言表达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音量、速度、节奏、语调这些“副语言”,不仅能辅助语言交往,有助于传递交往的内容,同时在表达感情方面往往超过语言本身的内容。所以在语言运用的技巧中,“副语言”的运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明确性、含蓄性、幽默性、震慑性和期待、鼓励性语言中,所使用的音量、速度、节奏和语调都有所不同,起到了强化运用这些技巧效果的作用。

  5、法官的语言应辅以“非语言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除了语言技巧的运用外,伴随着语言沟通时的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非语言技巧的运用,在交往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运用各种语言技巧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伴随着法官的不同目光、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可以起到强化交流信息的内容,表达法官的情感,有助于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比如在运用期待、鼓励性语言时,法官以语重心长的语调、期待的目光与和蔼的面部表情来表达,当事人就容易受到感化而接受法官的规劝,努力表现出法官所期待的行为;在运用震慑性语言时,法官应辅以严肃的面容,果断的手势更容易达到预期效果。

  二、民事调解工作的原则

  1、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三、民事调解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1、缺陷一

  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2、缺陷二

  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所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较之判决,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对的时间内提高办案数量、回避法律适用,减少上诉案件,法官的风险最大化地降低,这无疑促使法官更多地适用调解。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限制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表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果,除个别特殊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外,不得再行起诉、上诉,因而审判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由于调解协议或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属于自愿,当事人尽管可能无奈,但也只好忍气吞声。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自愿",除严重违反程序外,使当事人无法提出充分证据,从而导致再审的机会几乎为零。

  3、缺陷三

  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法官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但在多数情况下,调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诉至法院,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他人债务以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这类案件的调解,往往是事后才发现调解目的恶意并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中国法律对这种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一般民事调解技巧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就此加深大家对民事调解的了解与认知,通过了解我们知道,在民事调解里,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且本着不偏袒公平的原则而就双方进行调解,而且必须在被调解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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