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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合同的性质

2016-10-1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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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示即为确认书。拍卖合同是拍卖人与拍定人签订的确认拍卖结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其性质与成交确认书相同,但内容更为具体。

  《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示即为确认书。

  无论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一旦通过拍卖实施程序将标的物拍定,即标志买卖双方的合意成交,拍卖标的物所有权即应从出卖人转归买受人。为确认拍卖结果并顺利实现拍卖标的交接,拍卖人应立即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拍卖合同。对此,《拍卖法》第五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是拍卖人与拍定人双方签订的,确定拍卖成立的书面文件,它既是拍卖成交的书面证明,也是双方据以履行交付拍品和支付价款的依据。拍卖合同是拍卖人与拍定人签订的确认拍卖结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其性质与成交确认书相同,但内容更为具体。一般而言,拍品比较简单,交付比较方便的拍品,双方直接签订成交确认书即可;而拍品比较复杂,交付比较麻烦或价款不是即时支付的,通常签订拍卖合同更为有效。为此,拍卖一旦成交,买受人应即与拍卖人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签订拍卖合同,以确认拍卖结果,并据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顺利完成拍卖活动。

  对于签订拍卖合同的,一些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得到有效执行,往往要将合同交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对于拍卖合同的公证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将其作为拍卖的必经程序,有的仅作为一种监督方法。我国《拍卖法》对是否必须公证没作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却有一些将其作为拍卖重要标的物的必经程序。如河北省1988年颁布的《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

  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证明机关,公证法规规定,一切有关个人、集体、团体的身份、学历、契约或合同的法律事务,都可以进行公证,由于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公证对象的合法性、正当性给予的证明,进行公证首先要对证明对象依法进行审理,经过公证的事务基本上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因而拍卖合同经公证后,能够有效保证其履行,即使发生纠纷,除其内容明显违法者外,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拍卖合同是由几个合同共同构成的一个合同组。拍卖活动中有四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三种重要的合同关系:第一种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由《委托拍卖合同》来体现:第二种是拍卖人

  与各竞买人之间的拍卖服务关系,由《竞买合同》来体现:第三种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特殊买卖关系,应当由《拍卖成交合同》来体现。这其中,《拍卖成交合同》由《竞买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两部分构成。

  拍卖实践中,拍卖人一般不与竞买人签订正式的《竞买合同》,往往是给竞买人发放拍卖人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和《拍卖注意事项》,或由竞买人单方面出具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在发生的拍卖纠纷中,拍卖人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有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有时会以“单方制定.显失公平”为由不予采纳,因此拍卖实践中拍卖人应当重视《竞买合同》,将单方制定的规则或声明变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使之成为合同条款合同的性质,这样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在《竞买合同》中除了要将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服务和竞买人遵守的拍卖规则的承诺纳入外,《竞买合同》还应包括除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所有关于拍卖标的的内容。拍卖本质上是一种买卖,一个买卖合同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标的数量、标的质量、价款、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每个因素都需要通过合同双方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确定,全部确定了,合同也就成立了。

  在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实际上只确定了一个因素,即合同的价款。那么剩下的内容,比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如何确定呢?我认为,这些内容都是在拍卖前,由拍卖人与竞买人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予以确定的。这些内容都应当纳入到《竞买合同》中。

  可见,《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应当是《拍卖成交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拍卖成交确认书》只涉及到成交价的问题,只需载明:买受人在拍卖人某年某月某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以××价格竞得×标的,拍卖成交,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即可,其他内容都最好不要放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

  拍卖实践中,有的拍卖企业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同于《拍卖成交合同》,将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成交价格、交付标的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的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都规定在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这种情况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并不限于对拍卖成交价格的简单记载和反映,事实上起到了记载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拍卖成交合同》的作用。但是这样做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内容太具体和全面,而在拍卖成交之前,由于竞买人还不知道自己是否能竞买成功,因此对合同内容一般不太重视,有些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前甚至根本不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当拍卖成交后,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买受人可能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成交价款以外的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并可能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这种情况下,拍卖人会因提供不出拍卖成交和买受人违约的证据,而无法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可见,如果双方有《竞买合同》,拍卖人就可以依据《竞买合同》来追究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也可依据《竞买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双方签有《竞买合同》的话,纠纷就会非常容易解决。

  谈谈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

  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以简单地定义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

  通常讲,书面形式较为安全,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法律从交易安全和证据学的角度考虑,有时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签定合同,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拍卖法》的立法比合同法早,当时拍卖业还是一个刚刚恢复的行业,拍卖标的主要是公物,国家出台《拍卖法》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拍卖活动,管理的色彩较浓,同时出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因素的考虑,在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后,接着要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采用书面的方式对拍卖成交的事实做进行进一步确认。

  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这一事实的书面确认形式。

  有观点认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拍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我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有二:

  第一,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规定可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前提是拍卖已经成交,而“拍卖成交”正是拍卖合同成立的意思。

  第二,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主体是买受人,而不是竞买人。竞买人只有在拍卖合同成立后其身份才能转化为买受人。因此,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前提必须是拍卖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只在于对拍卖合同成立这一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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