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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卖掉老板坐驾 “收赃”公司应当返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24 23:30
导读: 建威公司的驾驶员金某为还赌债,向上海万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出售老板上下班的轿车,从而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2年。为索赔损失,建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万申公司和金某共同归还轿车或赔偿6.3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万申公司将轿车返还建威公司,如不能返还,则应

  建威公司的驾驶员金某为还赌债,向上海万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出售老板上下班的轿车,从而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2年。为索赔损失,建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万申公司和金某共同归还轿车或赔偿6.3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万申公司将轿车返还建威公司,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6.3万元。
  
  诉至法庭索赔损失
  
  金某自2008年1月起担任建威公司驾驶员,驾驶公司的丰田佳美轿车接送公司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并负责车辆的保养与维护。2008年6月2日下午,金某在青浦区赵巷镇“巷深酒楼”门口,将轿车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万申公司后逃逸。两天后,金某投案,后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判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建威公司。金某现在监狱服刑。建威公司认为,金某的犯罪行为已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其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万申公司在明知车辆属建威公司所有,且车辆买卖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和手续的情况下,仍与金某达成交易并占有轿车,存在着明显的过错。现因通过追赃仍然无法弥补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交易,维护国家对机动车交易的管理秩序,故将万申公司和金某告上法庭,要求将丰田佳美轿车原样归还,如不能返还,则赔偿6.3万元。
  
  辩称并非恶意占有
  
  万申公司辩称,金某是建威公司的驾驶员,当时将轿车的行驶证、购置税凭证、养路费凭证等都交给了万申公司,且说好第二天去过户,万申公司有理由相信他是建威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万申公司对于轿车是善意取得,买卖行为已经履行完成,并非恶意占有。况且,在金某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建威公司已经要求退还6.3万元,因此不应再要求万申公司返还车辆。金某辩称,是因为赌博欠债才走上这条路,其现在监狱服刑,没有财产,无能力还车,只有等出狱后再想办法。
  
  刑事案件中止执行
  
  经查明,讼争轿车现在万申公司处。金某案发后不久,约在2008年6、7月间,建威公司与万申公司达成协议一份,内容为“双方一致确认,在整个事件未解决之前,该丰田佳美车不得转卖、使用与损坏。违者将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另查明,2008年10月,建威公司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讼争车辆,被该院以“原告只有在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才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现金某的违法所得还未经追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轿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裁定驳回。之后,建威公司向青浦法院申请刑事判决确定的金某应退赔部分,因金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中止执行。
  
  买卖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万申公司受让讼争车辆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金某虽为建威公司的驾驶员,但并无权处分讼争车辆,对其行为,建威公司并不知情。在金某与万申公司的交易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金某也未出示其有权处分讼争车辆的相关凭证,该交易行为也未依法进行过户登记,在此情况下万申公司径行与金某交易,作为一家具有资质的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万申公司于此显然难称善意,其以善意取得为由抗辩取得讼争车辆所有权,不符法律有关规定,不予采信。由于金某与万申公司的交易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形下,应负连带赔偿之责,车辆的价值可以刑事判决认定的6.3万元为准。综上,建威公司转而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起诉要求讼争车辆的实际掌控人万申公司返还原物,系其正当行使其应有之权利,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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