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先生
被告:某房产公司
诉讼事由:合同纠纷
吴先生有一个外甥小陈,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去年6月24日,吴先生听说外甥打算购买某楼盘的一套新房。
几天后,吴先生独自前往该楼盘售楼处参观,总体感觉房子还不错。在与售楼人员交谈过程中吴先生得知,外甥小陈已经支付两万元订金,而且必须在26日前再支付8万元定金,否则不保留预订的房屋。
吴先生当时心里一急,在没有征询外甥意见的情况下,以外甥的名义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定金8万元,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定金协议。在一切办妥后,吴先生才给外甥打了电话,没想到外甥说这几天经过考虑后已放弃了购房的打算。为此,甥舅之间闹得不愉快。
吴先生去找到售楼处,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自己代外甥支付的8万元定金。但房产公司以定金不能退为由,拒绝返还。吴某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没有取得外甥的代理权,就以外甥小陈的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小陈对该代理行为又没有追认,所以,这份协议对小陈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先生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支付的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知道定金协议应由本人或持有委托手续的代理人签署,而房产公司制作的定金协议第5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房产公司却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因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吴先生在没有取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房产公司签订定金协议,因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协议无效,导致房产公司无法按协议收取10万元定金,对于房产公司该项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房产公司承担70%的责任,吴先生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吴某8万元定金,同时吴某要赔偿房产公司损失3万元。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买卖合同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买卖合同一般性问题
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