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签订前的防欺诈进行的审查是对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的审查,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防欺诈进行的审查则是对买卖合同实质内容的审查。这一阶段防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1、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基本依据。不管是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还是农副产品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的买卖合同,它的条款内容总是围绕实际买卖合同的种种条件而生的。从形式上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首部、本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异地签订的买卖合同还必须写具体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一旦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了欺诈手法,这也可以成为追查不法分子的一条线索。
买卖合同的本文包括标的物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条款、验货条款、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等。对上述条款,应在合同中慎重审查,力求完备,并用准确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例如:数量条款,主要审查数字,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签约时力求完备、周祥。
买卖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在审查完合同中的首部和文体之后,要审查对方的上述内容的签字盖章是否有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程序,一旦签字盖章,即表明当事人完全同意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必须对对方的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与书写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相同,单位地址是否具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有无漏签,是否清楚。
2、其他有关手续的审查。
在买卖合同签订中,为了对合同进审审查,证明其法律效力,并促使当事人认真执行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也可商定,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进行买卖合同鉴定的最终目的。
鉴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营业执照,核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鉴证,加盖公章。因此,鉴证对于买卖合同的防欺诈措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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