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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收定金业主毁约双倍返还

2012-12-1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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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王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看房后交了1万元购房定金。之后,王某和业主、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1、买卖双方同意该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到房款当天,但最迟应在2007年7月5日前交付使用;2、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

  【案例】

  王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看房后交了 1 万元购房定金。之后,王某和业主、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

  1 、买卖双方同意该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到房款当天,但最迟应在2007年7月5日前交付使用;

  2 、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

  3 、卖方签署本合同后不出售该房屋的,视为违约,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经买卖双方同意后,中介公司将王某所交的 1 万元定金中的 5000 元转交给业主, 剩下的 5000 元暂由中介公司代业主保管 ;同时,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 5000 元中介费。此后,王某多次催促中介公司尽快收取房款和办理过户手续,但中介公司均称业主工作忙没时间办理手续,2007年7月3日,中介公司告诉王某,称业主要终止交易,且业主提出因其只收到 5000 元定金,所以在退还定金后只愿意赔偿王某5000 元。王某不同意,于是向消协及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投诉,经调解,业主返还所收取的 5000 元定金给王某,并再支付赔偿金 1 万元;中介公司也将另外 5000 元定金和 5000 元中介费全部退还给王某。

  【分析】

  该案例中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业主在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后反悔不卖。买卖双方争执的焦点则是业主收到 5000 元定金,还有 5000 元定金尚在中介公司手上,业主的违约赔偿应以 5000 元还是 1 万元作为双倍赔偿的计算基础。

  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因而,中介公司代收代付购房定金、楼款及相关税费是经过买卖双方认可的,代表了买卖双方的意愿,但单从代收款项上看,中介公司是业主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即使业主未收取全部购房定金,而只是收取了一半定金,另一半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仍应视同业主接受了全部定金 1 万元,业主应对中介公司代收定金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业主不履行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业主应向王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合计2 万元(包括业主退还 5000 元定金和支付的 1 万元赔偿金,及中介公司退还代收的定金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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