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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

2017-05-1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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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为了调解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纠纷,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知识: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4、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村民义务。可凭毕业生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出具《落户证明书》,交本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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