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四份,分别是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另两份由所属单位签注意见后。
客运记录应于3日内报主管分局及有关分局各一份,连同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及证实材料一起交三等及以上车站(区间停车处理时就近车站)处理,受理站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