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创造出一些新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及分享。当事人在约定新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时,应当遵循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经济权益合理分享和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确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