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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搞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9-06-3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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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科政字[1995]043号【颁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时间】:1995年05月16日【实施时间】:1995年05月16日【法规类别】: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采取符合国际

【文??号】 : 国科政字[1995]043号
【颁布部门】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 1995年05月16日
【实施时间】 : 1995年05月16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的规则和程序,对规范和指导各类仲裁活动,明确我国仲裁工作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合同仲裁是仲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学习《仲裁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仲裁法》,继续搞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并使之进一步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仲裁法》公布以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确定国务院法制局牵头负责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工作,并把北京、上海、天津、西安、广州、深圳、呼和浩特室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试点城市。在此期间,国家科委于1994年11月正式行文“关于贯彻实施《仲裁法》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报告”(国科发政字[1994]312号),上报国务院,并同国务院法制局多次接触,汇报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现状,报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经协调,7个试点城市已将科委列入参加重建仲裁机构的部门,并成为领导小组成员。这7个城市的科委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进一步搞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并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就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已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城市的科委以及省、自治区科委,要积极主动与市、省(自治区)法制局(办)及主管领导接触,向其汇报、宣传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机构、人员情况以及近年来的工作成绩,争取主管领导及法制局(办)对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理解与支持。省(自治区)科委要与省政府、法制局(办)研究、探讨今后如何进一步开展工作,为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做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做好准备。

二、对已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可积极争取保留其独立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工作方式。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加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积极参加仲裁机构重建领导小组和新的仲裁委员会,确保技术合同仲裁的重要地位与工作的延续性。

三、现有的技术合同仲裁员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并经国家正式授予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这批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要努力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得以保留,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具体继续参加技术合同仲裁和其它仲裁业务。

四、《仲裁法》要求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省会城市科委要积极向省(自治区)科委报告情况,省、市科委要协调一致,共同解决在仲裁机构重建和落实《仲裁法》工作中遇到问题。

五、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要继续认真办案,做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及咨询服务、司法鉴定等相关业务。并在人员、机构调整,法规解释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衔接与延续。

六、尚未建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省(自治区)及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城市科委也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根据《仲裁法》的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合同仲裁工作。上述意见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所遇问题及意见可报国家科委政策体改司,抄报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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