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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之名侵占他人财物,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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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20:42
导读: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6条(1-988.年4月21日,法[办]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6条(1-988.年4月21日,法[办]发(1988]6号),载周道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l002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民[1992]1号《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和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4月8日,[1992]民他字第】2号),载周道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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