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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采取的担保方式

2012-12-1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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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贷款人的权利之一。借款人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保证一方合同权利之实现,促使另一方合同义务之履行的一种法律预防措施。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借款合同实务和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1、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通过保证担保,能够提高被保证人(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加强贷款人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的保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证成立的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依据和目的;

  ②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

  ③保证人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编号、名称及其签订的时间、地址;

  ④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货币种类、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

  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偿还方法。

  ⑥保证人予以担保的数额、期限;⑦保证的方式;⑧合同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其他条款。

  2、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如债务人(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作为物权保证,其效力高于信誉保证。

  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处分的财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合同的抵押应当以书面形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借款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④抵押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当事人双方签章,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但对于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3、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借款合同的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法定的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动产质押中,质物为移交贷款人占有的动产,其范围较为广泛。

  在权利质押中,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借款合同的质押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一般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对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亦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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