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梁先生此前分两次将11万元借给了黄女士,2012年3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借款人、还款人、违约责任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以为已经万无一失,但是到了还款日期,梁先生还是看不到黄女士的还款。经过多次交涉没有达成共识,梁先生将黄女士告上法院。在庭上,黄女士确认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及指印确实是她的,但她表示梁先生无实际出借款项。梁先生也未能提供借款收据、转账凭证或支付利息凭证等。那么仅凭借款合同,梁先生与黄女士的借贷关系成立吗?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要以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借款才生效。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但是只能证明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借款,在被告否认收到了借款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了借款。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交付的事实,因此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所以法官建议,出借人不仅要在借款合同中详细记载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时间,还要保存好相应的支付凭证。若金额较大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保存好银行转账单。若金额较小是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在收取现金时出具收据,并签名、盖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