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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见证人”要注意哪些事项?

2016-09-1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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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那么,借款合同的“见证人”要注意哪些事项?

  近日,奈曼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宋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一直相处的很好。2014年宋某开了一个装修公司。因承揽一装修工程,宋某要向某装饰材料公司购买16万元的装潢材料,付款时因钱款不足,宋某为该公司出具了欠款8万元的书面借据,王某为其担保,宋某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王某在借据保证人处签名。后宋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还款期届满后,韩某下落不明,装饰材料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欠条上的文字被他人篡改,自己签名时欠据上并没有保证人三个字,是原告后填上的,当时是基于朋友义气,碍于面子才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王某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如作为见证人,其在签名时完全可以注明,而在本案中,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担保责任。王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已是见证人的任何证据,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王某承担了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原标题:做借款合同的“见证人”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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