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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文章”

2014-04-1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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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各形各色的借贷纠纷不断涌入法院,而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借条。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各色各样的借条却经常使案件...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各形各色的借贷纠纷不断涌入法院,而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借条。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各色各样的借条却经常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当事人对借条内容约定不清或对签名的“一时疏忽”往往为以后的案件审理埋下隐患。

  在此结合几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简单的借条也有很多文章。

  案例一:利用借条空隙伪造借款内容

  黄某与刘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黄某因需要资金向刘某借款20000元,并在刘某书写的A4纸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事宜。嗣后,双方没有继续相处,而黄某也因没有及时还款被刘某起诉至法院,不料借款金额却变成了45000元。黄某仔细一看借条,签名确实是本人所签,但借条则由原先的A4纸变成了半张纸,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刘某利用借条内容与签名之间的空隙,将借条的上半部分裁掉,重新将借条内容书写了一遍,并将借款数额由20000元变更为45000元,对此黄某一时难以辩解。在审理过程中,因借条内容是用圆珠笔书写,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鉴定,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借条内容书写时间晚于签名时间,从而支持了黄某的答辩意见。虽然黄某最终胜诉,但黄某却因当时的一时疏忽留下了后患,并为此耗费了不必要的精力和金钱。

  伪造借款内容的其他情形是在借条的空隙擅自添加文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借条内容由出借人书写或借条内容打印形成的情形下,出借人直接在借条内容与借款人签名之间的空隙添加文字,如添加关于利息的约定,将无息借款变成有息借款;或添加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改变案件管辖地;或添加违约金条款,增加借款人责任等等。

  案例二:本人借款,却由他人替自己出具签名

  陈某因资金需要向王某借款30000元。在王某要求陈某出具借条时,陈某假借没有纸笔离开现场,返回后将借条交给王某,王某确认借款数额和签名无误后将现金交付给陈某。之后因陈某没有及时还款,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起诉至法院。陈某在审理中却否认借款之事,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签名非陈某书写,王某的诉求因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被驳回。

  案例三:借款人玩语言艺术,借条存有歧义起争端

  张某向刘某借款三万元,当场写下借条。一个月后张某还款一万元,要求将原借条撕毁,并重新为刘某出具一份内容为“张某借刘某现金三万元,现还欠款一万元”。现在问题出来了,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已还一万元,也可以理解为还有欠款一万元没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刘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仍欠其两万元,其权利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还有其他情形,如将本案借条写成“今借刘某三万元整”或“刘某于今日借张某三万元”,诸如此类发生纠纷时,张某辩称系刘某向自己支借款项。

  案例四:借条未写明出借人,导致借条被利用

  罗某向徐某借款30000元,并向徐某出具内容为“现借到现金30000元,罗某。”的借条。事后罗某归还了借款,徐某以借条丢失为由向罗某出具了一份收条。之后不久,与罗某和徐某均相识的黄某又手持该借条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归还其借款30000元。原来,因罗某未在借条上写明出借人的名字,被徐某利用,徐某则与黄某恶意串通,欲图再次从罗某手中获得不当得利。该案后来虽经公安侦查确定了真实借款情况,却让罗某为证明自己并未向黄某借款着实花去了不少精力。

  除上述案例外,生活实践中出现的存有争议的借条情形仍然很多。因此在建立借款关系过程中,借贷双方都要有完善借款还款手续的法律知识,在书写借条时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那么,怎样的借条才能尽量避免法律及诉讼风险并保障借款双方的利益?

  一是在书写借条时,借款人尽量自己书写借条,且在借条内容与签名之间不要留有太多空隙,以防添加。借条写完后,借款人可复印借条一份,以防添加。

  二是在写借条时,最好注明借款日期、出借人及借款人,借款数额要注明大写和小写。

  三是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当场书写借条,并写明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并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借款人签名处一定要其本人当场签名。

  四是借条应尽量避免使用有歧义的词句,以防止进行法律诉讼时发生争议。

  五是双方资金往来最好有第三人在场或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在借贷双方就借条发生争议时,可以收集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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