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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的施工主体资质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8:28
导读: 案情:海南升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与建设单位海南省某市交通局签订了该市的某两个县之间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7月1日,升华公司感到工程量巨大,自己由于其他的工程正在进行建设之中,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完成与某市交通局的合同任务。于是,升华公

  案情:

海南升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与建设单位海南省某市交通局签订了该市的某两个县之间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7月1日,升华公司感到工程量巨大,自己由于其他的工程正在进行建设之中, 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完成与某市交通局的合同任务。于是,升华公司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孙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将原工程的大桥上下部结构及路面工程承包给了孙某。但是孙某紧是当地的实力较为雄厚的包工头,他并不具备施工企业的资质。孙某向升华公司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后就开始施工了。2009年8月,工程完成。工程项目经过了项目部的验收结算,孙某的施工队在该项目中完成的工程款总额为7,669,094元。但是由于升华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010年8月15日,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升华公司支付工程价款,退还保证金20万元。

  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主体资质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有相应的等级资质认证,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确保质量,保证建筑安全。企业的资质管理保证了建设施工的质量,对建筑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孙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升华公司和孙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升华公司应当补偿孙某工程建设款项7,668,094元,并返还孙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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