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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的特点

2019-06-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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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同1963年旧协会货物条款相比,1982年新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要险别条款以代号命名,新条款取消了旧条款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及一切险的名称,而代之以协会货物条款(A)(ICC(A))及协会货物条款(B)(ICC(B))及协会货

    同1963年旧协会货物条款相比,1982年新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要险别条款以代号命名,新条款取消了旧条款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及一切险的名称,而代之以协会货物条款(A)(ICC(A))及协会货物条款(B)(ICC(B))及协会货物条款(C)(ICC(C))。这一改变,避免了旧条款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如旧条款中一切险的名称,常使投保人误解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对任何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须负责,而旧条款中的单独海损不赔,即平安险,则易使人误解为保险人对任何情况下所发生的单独海损都不负责赔偿。

    2.列明承保责任,便于投保人选择。新条款中(B)险和(C)险条款都采取列明风险的做法,亦即在条款的开头第一条便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凡由列明风险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在(A)险条款中,由于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风险逐项列举,便采取承保条款中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的做法,即除了对除外责任各条所列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外,对其他一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上述两种做法,特别是列明风险方式对承保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清晰,既有利于投保人选择适当的险别,又有利于保险人处理赔偿损害。

    3.险别责任差距扩大,险别划分明确。旧条款中的平安险和水渍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差距很小,两者的差别仅在于保险人对所列举的自100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负责。而且一旦发生触礁搁浅、沉没、水灾等意外事故,就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的保险人也要负责,这样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便会交叉重叠,两者的差别就更小了。在新条款中,(B)险的承保责任包括列举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任何程度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货物在装船时列举的自然灾害所致任何程度的损失,所以与旧条款中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差距相比,(B)、(C)险的差距扩大了,二者的界限十分明确,不存在旧险别中那种交叉重叠的现象。

    4.结构统一,体系完整,文字简化。新条款各种险别条款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他五种险别在条款、结构上和内容上都相似,基本包括下列8项内容:(1)承保范围;(2)除外责任;(3)保险期限;(4)索赔;(5)保险利益;(6)减少利益;(7)防止延迟;(8)法律与惯例。
    据现行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ICC(A)、(B)、(C)条款和ICC战争险、罢工险条款中,对以上8项内容,除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外,其他各项内容均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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