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单据,货物,合同,托运,经营
《合同法》第319条所指的“多式联运单据”就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存在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明。多式联运单据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经他授权的人签字,这种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符号或者用任何其他机械或者电子仪器打出。依本条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当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