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债务的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因而,离开了它所担保的经济活动或主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合同便不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相对于从合同而言,具有从属性。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上可以是二者同时订立,或主合同在先,担保合同嗣后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