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人李某贤2014年7月 8 日向市第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替他代理项目招标的何某波,称何某波没有帮他取得招标,应退还6万元服务费;何某波则称,项目投标本已成功,但李某贤拒签合同导致项目被转手他人,这笔服务费不应退还。2015年4月2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该案终审判决,何某波对自己的说法没有拿出相应证据,被判返还6万元服务费和相应利息。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6日,李某贤与何某波签订项目招标协议,约定由何某波办理南朗镇横门某厂的废铜项目指标。如果何某波协助李某贤成功取得该项目的承包权,李某贤就支付劳务费6万元给何某波;若何某波不能帮李某贤招标成功,何某波要在项目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劳务费。
李某贤说,他当天就付了款,但何某波没有成功协助他取得工厂废铜项目,也没有明确告诉他该项目是否招标成功。此后,李某贤多次要求何某波退还6万元但遭拒绝,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争议焦点
何某波在法庭上的说法与李某贤大相径庭。“李某贤没有取得承包权,是因为他不愿意与工厂签订承包合同,不是我没有协助完成好。”何某波说,李某贤是挂靠清远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何某波与李某贤进行投标约定后,何某波就和工厂联系并在第二天投标成功。
“工厂同意将废铜项目发包给清远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我多次通知李某贤与工厂签订合同,但李某贤因与清远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分配,协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他没有与工厂签订合同。”何某波在法庭上说,2012年1月15日,工厂将废铜项目另行承包给其他人。事后,他也将该事告诉了李某贤。
法官释案
市第一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签订后,何某波因故没有协助李某贤取得工厂废铜项目。虽然何某波辩称项目已招标成功,是李某贤的原因导致项目最终被转手他人,但何某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说法。何某波没有退还服务费6万元,现经李某贤多次追讨还没有支付,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2014年年底,法院一审判令何某波返还6万元服务费和相应利息。何某波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