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前出租的非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由于全国性的房改开始于1993年,在此之前已有地方将富余的公房通过市场机制出租,以解决公房维修费用等缺口。此类房屋主要特点是非福利性,此时承租人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承租人,并非福利分房的承租人。
对此类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有:
(1)租赁权安置。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等归承租人。
(2)货币安置。由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并由被拆迁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等归承租人。
房改后出租的公有住房承租人
房改后公有住房承租人无论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承租人,还是执行国家政策形成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已不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承租人。对此类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同房改前出租的非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法,但要注意的是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承租廉租住房,被拆迁人应当提供相应的廉租住房安置承租人。
代管住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如果租赁协议明确了代管性质的,则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同房改前出租的非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法。如果租赁协议未明确代管性质的,则区别对待:一是按福利分房政策出租的,则按房改前出租的具有福利分房性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办法执行;二是通过市场机制出租的,则按照房改前出租的非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法执行。
对公有非住房承租人补偿安置
公有非住房有可能是通过计划分配的方式出租的,也有可能是通过市场机制出租的,其共同特征就是非福利性,即公有非住房一般不存在福利分房的问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所以个别地方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拆迁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将拆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是没有依据的,当然也是不可取的。
对此类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有:
(1)租赁权安置。安置房应当在同类地区、其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且继续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若安置房的区位低于被拆迁房屋区位或房屋使用使用面积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应适当补偿。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归承租人,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在公房中,对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承租人。下同)。
(2)货币安置。由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并由被拆迁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停业损失及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等归承租人。
对变更用途的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若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则按变更后的用途进行补偿安置。若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属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私自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进行补偿安置。但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被拆迁人私自改变用途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因房屋原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而少得补偿的,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应由承租人通过民事诉讼去解决,而不属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解决的拆迁纠纷。第二,对于居改非的,且承租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则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停业损失及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归承租人。承租人要求安置住房的,应予安置;若承租人要求安置非居房的,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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