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是约束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财产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不是合同的订立方,但是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财产保险金或者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涵义很丰富,既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即可以是现实存在的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一种可期待的财产权益。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当时应当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一般的民法、合同法原则,体现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除非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法院、保险监管机关都不得干涉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性,比如它们一般都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接受保险赔偿而获益)和“代位求偿”原则。另外,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与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有较大差异。正是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保险监管机关往往会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格式文本进行事先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以最大程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即将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这种保险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从以上五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必须尽到应有的义务,否则将会由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而受到损失。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
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为财产损失、责任和信用风险提供保障。目前也出现了新型财产保险合同。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