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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享有代位追偿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28 18:52
导读: 保险法上的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后,得在其金额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保险法上的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后,得在其金额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对于人身保险,我国法律与各国法律一样,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一个区别,法律之所以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追偿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不是财产,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纯属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财产保险是填补投保人或受益人以金钱可得估价的损失。所以,投保人或受益人即具有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于等三人的请求权,保险人也不能于给付保险金后而代位行使。二是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生命和身体遭受侵害所产生的对等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其他人不得代位行使。因此,保险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他们应当全额支付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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