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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0-03-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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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那么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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