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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辆保管合同吗

2020-02-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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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合同法律特征是实践性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而车辆保管合同是以车辆为保管对象,那么有车辆保管合同吗?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有车辆保管合同吗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并没有作出强制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车辆保管合同是可以存在。

有车辆保管合同吗

  二、保管合同主体的义务是什么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有车辆保管合同吗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有车辆保管合同吗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并没有作出强制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车辆保管合同是存在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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