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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重合同审查

2019-06-21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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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的审查:1、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2、要求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合同专用章。

  每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会与合同发生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与别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不慎,一份合同会断送一家企业的生命。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的审查就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企业求助】

  陈某以餐饮公司的名义与我们制冷设备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约定:设备厂提供给餐饮公司制冷机三台,金额总计17800元。该公司预付货款5000元,待货到后两周内支付剩余货款,机器送至某处。陈某在合同法定代表人一栏签署了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同时在合同委托代理人一栏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在本人名字后面的括号里写明“签字生效”,未加盖餐饮公司的任何印章。

  后来,该餐饮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0元,而我们制冷设备厂也按照约定将制冷机送到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地点。但是一个月过去了,该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经过多次催讨,该公司仍是没有支付意向。于是,我们设备厂以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律师解答】

  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有权限代表餐饮公司与制冷设备厂订立购销合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出现了下述意见:餐饮公司辩称是陈某私自从设备厂购进三台制冷机,虽然陈某是公司主管营销的经理,但其对外订立合同以及进行其他行为须经本公司的授权,陈某仅拥有的是5000元以内的付款授权。因此,该合同纯属陈某的个人行为,公司无理由去支付剩余货款。

  制冷设备厂则认为,虽然陈某在与设备厂订立合同时没有出具书面的委托书,但是陈某出具过其在餐饮公司职位的证明。且餐饮公司实际支付预付款的行为也代表了对该合同的认可,视为对陈某代理行为的追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该餐饮公司主管营销的经理,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虽然没有出具委托书,且没有在合同上加盖餐饮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是餐饮公司的种种行为已经代表了对该合同的认可。因此合同有效,判决该餐饮公司支付设备厂剩余货款。

  本案中,设备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过于马虎,仅凭陈某个人签名就订立了买卖合同,最终就引起了以上的纠纷,幸而最终获得了胜诉的判决。

  因此,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的审查,特别是合同主体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确定其个人身份,同时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有代理权限。

  二、如果是公司员工代表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应当在合同上要求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合同专用章;如果盖章确实不便,也应当电话或传真要求公司对上述合同行为以书面方式加以认可。

  虽然产生纠纷之后也许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解决,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代表人制度和代理人的效力,但是通过严格程序可以在事前对合同主体及其真实意思加以证实,做好事前防范远比事后出现纠纷、对簿公堂要容易和经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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