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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可公司或构成合同诈骗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21 18:49
导读: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视为合同诈骗。

  许多诈骗案件都是涉案公司先以较低的价格吸引部分客户,并且在前期按照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让客户尝到“甜头”,从而使客户相信公司是一家有实力、有信用的公司,当积累了一定量的客户群并且收取大量预付款后,公司相关人员便携款潜逃。从目前反映出的情况来看,杉可公司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上述规定的情形,“如果继续回避客户,或者不履行合同,甚至是携款潜逃,则极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胡海容说,刑法第224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符合“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的情形,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构成合同诈骗罪。

  他提醒说,面对现在这种情况,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要保全付款凭证,合同,交涉过程的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要求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如果杉可公司的行为未构成犯罪,而仅仅是民事上的履约不能,当事人也要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相关银行账户。他也要提醒广大群众,切记任何合同都有风险,特别是面对一些收益畸高的经济合同,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有人曾质疑,杉可公司使用“庞氏骗局”手法聚敛钱财。而所谓庞氏骗局,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而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对此,胡海容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庞氏骗局”更多的是出现在非法集资上,以投资为诱饵,讲的是投资回报率,而不是引诱交易,所以,杉可公司的行为,胡海容并不认为是“庞氏骗局”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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