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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期合同纠纷

2019-06-2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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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货币掉期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保值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双方在合约中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相互交换约定的不同货币的金额。

  3月22日,全国首例掉期合同纠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审。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上海一家中日合资公司对日出口贸易遭受重创,致使该公司无法如约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固定日元与美元互换的货币掉期合约。为此,银行方将该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提前终止金及违约利息 72903876日元,折算人民币为579万余元。

  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最终获得了一个双赢的结果。记者同时获悉,该案对于今后我国掉期合同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增设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这一新案由,这标志着上海法院在审理金融衍生产品纠纷上迈出了更为专业化的一步。

  被告方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下简称软件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软件外包、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与诸多日本企业存在出口贸易业务,软件公司收到的货款主要是以日元来结算,而同时该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将日元换成美元。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软件公司打算委托银行进行掉期业务,每月按照固定的日元从银行处换取固定的美元。

  2006年1月,软件公司与国内的一家日资A银行(下简称A银行)签署了一份国际通行的货币掉期业务的框架协议——《ISDA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含赴约)》(以下简称《ISDA主协议》),双方约定软件公司委托A银行进行掉期业务后各自权利义务,如守约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提前终止权、终止合同后的提前终止金的计算方式、未付款利息以及赔偿的计算等。

  两个月后,A银行与其他银行合并成立为B银行。2007年3月,B银行与软件公司签署了《事由:SHA-111》的确认书,双方开始正式进行货币掉期业务,并约定:期限为2007年3月7日至2010年2月26日;每月月底B银行用67084.08美元、软件公司用750万日元进行交换。

  一个月后,B银行将业务转让给本地分行(简称C银行),后C银行与软件公司签署协议全面接替B银行的货币掉期业务。

  因业务需要,软件公司与C银行又签订了一份《事由:SHA-137》的确认书,新增了一笔货币掉期业务,掉期期限为2007年8月8日至2010年 7月30日。孰料好景不长,软件公司因金融危机损失惨重,不仅日资股东撤资,其出口业务也大受影响。因缺乏可兑换日元,软件公司从2008年11月份开始无法继续进行掉期业务。

  2009年1月22日,C银行向软件公司出具《未收到付款通知》,告知其已违约,并于同年2月3日出具《提前终止通知》,指定“2009年2月6日”为掉期合同的提前终止日。2010年4月20日,C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昨日,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采取确认债权但通过其他可行性的履行方式来解决。

  这个案子如果法院采取硬性判决,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被告公司将面临破产的威胁,而原告银行的债权也未必能真正实现,现在调解可以让双方的损失都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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