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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东 原租赁合同仍有效

2019-06-2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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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春节刚过,许多店铺都红红火火地开张了,可是,从浙江老家回到塘沽的徐先生打开自己的店面一看,店里非但不红,反而是“漆黑一片”。原来,就房租的事情徐先生与新的房东没有达成一致,新房东就把店内的电闸切断,停止给徐先生供电。

  事件经过:

  徐先生在塘沽做化妆品批发生意已经3年了,他在永久街租了一个底商作为店面,徐先生和房主孙先生签订了5年的合同,其中规定每年的房租是8万元。“其实半年前我就琢磨着把这个底商卖出去,我问了小徐买不买,小徐说他不想买。”房东孙先生说,去年年底有一位宋小姐找到他表示想购买这个底商,几次洽谈后,孙先生将自己的底商出售并过户给了宋小姐。自2011年1月1日起,底商的产权属宋小姐所有。

  虽然底商的主人变了,但徐先生还有两年的合同期未满,所以继续在此经营自己的生意,但新房东却要将房租提升到每年12万元。截止到春节前,孙先生和宋小姐就底商租金的事也没能达成共识。“我本想过年回来再谈谈的,没想到她直接把电闸拉了,强迫我交12万。”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房东宋小姐。宋小姐说,现在的租金都涨了,徐先生要嫌价位高不租,她就把房子租给别人。“我手上有合同,还差两年才到期,她不能改。”孙先生说。宋小姐表示,孙先生所说的合同是和旧房主签订的,与自己无关。如果孙先生不同意支付12万元的租金,她就不会给孙先生供电,直到孙先生自行退租。对于宋小姐的无理做法,孙先生非常无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孙先生持有的与原房主的租赁合同在底商易主后是否依旧有效?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滨海律师事务所的杨晶律师。杨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说明孙先生与宋小姐应该承接原有合同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包括租金的数额也应照旧。

  杨律师解释到,这里所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其设定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如果出租人没有将所有权变动的事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于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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