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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代位权”

2019-06-2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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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民李先生求助:朋友张先生欠我5万元,无法偿还债务。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得知张先生数年前曾借给朋友陈先生2万元,现本息己达4万余元。问题是此时,我可以直接向陈先生索要欠款吗?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李先生可以直接向陈先生索要欠款。所

  市民李先生求助:朋友张先生欠我5万元,无法偿还债务。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得知张先生数年前曾借给朋友陈先生2万元,现本息己达4万余元。问题是此时,我可以直接向陈先生索要欠款吗?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李先生可以直接向陈先生索要欠款。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假如B欠A钱,C欠B钱,如果都己到了清偿期,而B既不向C要钱又以没钱为由不还A钱的话,A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C代B向自己还钱。因此,本案中,李某可以直接向陈某索要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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