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终解释权”归谁所有

2019-06-21 09: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你兴冲冲地去参加了某大商场举办的活动,结果却大出所料。你去与商场理论,它告诉你,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于是你只能悻悻而归。如今,这种事情再不会发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0月13日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

  你兴冲冲地去参加了某大商场举办的活动,结果却大出所料。你去与商场理论,它告诉你,“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于是你只能悻悻而归。

  如今,这种事情再不会发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0月13日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约定“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

  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实际上,《合同法》中有规定,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格式条款根本不受法律保护。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换句话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只不过是重复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罢了。

  办法值得人们关注之处在于,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条款。假如当事人违反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规定虽然较轻,但聊胜于无,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说不无益处。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没有法律,而在于法律实施的成本过高。假如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不对簿公堂,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失大于得。因此,不少消费者宁可吞下苦果,也不愿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消费者的无奈和隐忍,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不少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公然损害消费者的权利。“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假如执法人员袖手旁观,那么,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将会更加混乱。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必要出面,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这不是越俎代庖,更不是扭曲市场经济秩序,而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尽的本分。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198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