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应该在2011年5月底到期,但当时已经进入孕期。
我2011年8月初生孩子,公司和我续签了一年的合同,到哺乳期结束终止(即2012年7月底,合同中写明到“哺乳期结束自动终止”)。
现在公司提出等我7月底哺乳期结束后不再和我续约,这种情况按照是否应该赔偿?如果有赔偿,我可以依据哪项条款?
赔偿的比例如何? ——徐女士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您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无违法之处,甚至已经算得上很人性化。
而不续约并不是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赔偿。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这种情况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看您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以月工资一半计算。即便如果您在该单位工作了1年6个月到2年的,可以获得2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工作了1年到1年5个月,可以获得1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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