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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概念

2012-12-1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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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经济活动中,一般有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概念,那么他们的区别是什么呢?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

  在经济活动中,一般有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概念,那么他们的区别是什么呢?

  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订金今年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1、定金,重点在于“限定”,是对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担保。责任人人履行责任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责任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责任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双方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价值的20%。

  2、订金,重点在于“预订”,是对合约双方的责任义务的预期约定。订金在交易构成中作为预付款,不具备定金性质,其约束力低于定金。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律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值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3、保证金,这是一个这个广泛的概念,在定义上可以包含定金和订金。还有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都属于保证金。

  举例说一下:投标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的性质相当于合约定金。主要对投标人起到法律约束作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规定为标的价值的5-10%。

  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认购金是可以要回来的。

  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

  认购金不等同于定金。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是你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时交的预付款。只是约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不得将此房转卖他人、加价等,认购金可退也可不退看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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