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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合同诈骗被判刑

2012-12-1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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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卖焦炭为名骗取受害人的货款人民币31万余元,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合同诈骗他人钱财,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这次清网行动中被告人朱某终于在昆明落网。2012年5月8日,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永林合同诈骗一案。

  经云南省河口县法院审理查明,朱某与尹某、颜某做焦炭生意,成立师宗某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三人达成了撤股协议。2007年10月中旬,受害人易某与被告人朱某口头协议购买1000吨的焦炭(焦丁)。受害人易某分别于2007年10月21、22日,分两次将货款人民币 311717元汇付给朱某(一笔人民币100000元,通过农业银行直接转到朱某的账户上,另外一笔人民币211717元通过师宗县X商贸公司名义转给朱某)。朱某收到货款后,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协议,而是将货款300000元还了高利贷后逃匿。

  河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卖焦炭为名骗取受害人易某的货款人民币311717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易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赃款人民币311717元,依法继续追缴。

  中国有句古话:“害人终害己”,被告人在开公司经营活动中亏损,应当采取正当的手段和方法弥补亏损。然而,朱永林却采取自己亏损别人赔,实行合同诈骗,被判处刑罚,既失自由又失财,终究还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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